Article 57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期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竣工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