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