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系统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产业聚集发展。
确定以及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成员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