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地区,应当按照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要求,实施分类保护和风貌管控。

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遗产本体、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需要开展文物考古、历史文化资源前置调查等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