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若干相邻乡镇为范围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