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满两年的,实施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公布的法规由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列入全州普法计划。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