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自治州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满两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三)存在的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