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