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海域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确需转让等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用海审批权限委托市县实施的,由被委托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确需转让或者出租的,用海性质由公益性转为经营性或者用海方式变更的,应当按照用海性质或者用海方式变更时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依法补缴剩余年限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海域使用权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依据变更批准文件和转让协议,以及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材料,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