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在十五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的,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适当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依法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应当同时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养殖用海依法免缴的,应当同时向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不符合减免要求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初审同意减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共同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