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完成审查、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沿海市、县、自治县的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征求项目所在地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完成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项目用海,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用海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或者不可避让论证;涉及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征求该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或者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