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业单位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