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