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本单位、本住宅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