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供需状况、服务条件、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收费价格调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