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市场开办者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或者提供的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服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驱赶入场销售者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市场开办者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