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公示入场销售者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在市场醒目、便捷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复检计量器具,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督促入场销售者明码标价、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三)制止、报告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责任,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和禁塑、限塑规定,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六)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维持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识,保证市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九)设立投诉点,配合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