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