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报告,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等问题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再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有关专门性问题以及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