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争议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