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并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修复滨海湿地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滨海湿地保护修复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措施、监测评估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