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流、水库、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海域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