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市严格控制一般湿地的占用,确需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