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巡游车车辆营运期限为八年,从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计算。

巡游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届满,巡游车企业应当停止该车辆的营运,自车辆停止营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经营权期限内,巡游车企业需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更新手续。更新后的车辆可以在剩余的经营权期限内继续营运。不按照前款规定对巡游车作出处理的,不得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