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三)最近三年内未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机动车记分周期无记满十二分的记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车辆为个人所有的,驾驶员应当为车辆所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