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到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