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