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进驻服务前,物业服务合同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物业使用应当依法进行承接查验。查验结果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每年三月底前,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按照约定期限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并按规定退还有关预收费用和公共收益,移交有关财物、管理资料;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