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该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组织,其制定的规定不得与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同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