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后,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草稿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