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