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