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