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市、县级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及指挥调度平台。急救站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是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值守备勤的固定场所,承担具体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