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到达医疗机构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拖延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患者,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急救设施、设备。

确需将患者转运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应当由首诊院内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符合转院条件的,由首诊院内医疗机构联系接收的医疗机构。

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院内医疗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信息与院内急诊实时信息交互平台建设,完善院前院内一体化急危重症救治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