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设区的市(含行署)河道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的河道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