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河道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禁采区和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订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