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有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