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