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与自治州其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州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