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