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出售或者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适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包括五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