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