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等事项改革:

(一)优化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审批阶段的流程;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源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三)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并联审批、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政务服务;

(四)对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探索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分阶段竣工验收等机制;

(五)在审批流程中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六)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并联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