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强化业务协同,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并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

公用企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前置条件。推进市政公用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用户一次申请,限时、同步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热力、通信等业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