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Chapter 2 推进基层依法行政Article 6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清单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