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公开联系方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捷服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