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布装修垃圾收集点的位置以及开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未保持装修垃圾收集点的整洁,或者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保持装修垃圾收集点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