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建筑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