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二)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

(三)在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四)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